恩师告青峰侵害著作权求偿800万 二审仍败诉法官判免赔

金曲歌王青峰遭昔日恩师林哲控告侵害著作权,昨在台北地院就刑事案开庭,厘清双方合约终止的过程,这件官司还没落幕,林哲音乐社另提民事告诉向青峰及其所属哈里坤的狂欢有限公司求偿800万元,去年4月一审败诉后再提上诉,新北智财法院二审审理后,今天仍判林败诉,可上诉。

林哲强调与吴青峰签立的专属授权内容包括,“著作财产权之全部权利种类(包括但不限于重制、公开播映、公开演出、公开传输、改作、出版、发行等)及所有相关权利与任何所有其他方式之利用与行使”,专属授权给林哲音乐社期限为“97年10月1 日至103 年12月31日止。双方如未于合约期限届满前三个月以书面提出反对,即视同本合约继续有效自动延长一年,嗣后亦同”

林哲音乐社指出,自108 年1 月后即未再收到吴青峰创作歌曲之相关资料。原告曾于108 年4 月9日、108年4月22日多次发函要求吴青峰尽速依约提供自107 年10月以来所有创作歌曲之相关资料,始终未获回应;却于108 年4 月30日竟接获第三人来函请求授权吴青峰新近创作之“FLY ”歌曲,才知吴青峰有新创作该歌曲之情事,显见被告吴青峰有持续隐匿其创作歌曲之行为。

吴青峰虽曾在108 年4 月6 日以e-mail表示,“2019年1 月1 日到现在我没有授权新的歌曲,今年我没有想给歌出去”,但林哲事后发现,吴青峰在108 年2月13日于微博发表,“猪年一开始我就睡了三天,然后醒了三天写了五首歌”,足见吴青峰有蓄意隐匿创作歌曲而违约之行为,严重侵害林哲音乐社行使专属被授权人之权利。

且吴青峰于108 年4 月至12月间,未经林哲音乐社同意,分别公开演唱、发行“歌颂者”、“作为怪物”、“巴别塔庆典”、“太空”、“太空人”、“伤风”、“译梦机”、“回音收集员”、“失忆镇”、“水仙之死”、“男孩庄周”、“太空船”、“线的记忆”、“Outsider”等歌曲,其中“线的记忆”与“Outsider”均非吴青峰作曲,并违法授权哈里坤的狂欢公司发行,要求青峰、“哈里坤的狂欢”及公司负责人廖碧珍连带赔偿共800万元。

吴青峰认为林哲音乐社已于99年10月13日歇业撤销商号登记,林哲音乐社已不存在,吴青峰和林哲更在107年12月31日,发表合意终止双方合约的共同声明,因并未“另签署新合约”,他以为事情就此落幕,双方已无词曲授权的法律关系存在。不料音乐社公司于2019年2月间寄存证信函给他,坚称音乐社公司仍是词曲创作的专属授权人,推翻先前口头承诺,让吴青峰觉得“满错愕的!”。

智财法院认为,林哲音乐社与吴青峰于107 年12月31日发表共同声明,约定所有依合约曾授权或曾归属于林的词曲著作财产权,均已自当时起回归吴青峰所有,今二审判决林哲音乐社败诉,所提求偿800万元及假执行之声请均驳回,仍可上诉。

本文来自联合报 记者王长鼎/新北即时报导系本站编辑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站联系,本站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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