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王青峰遭昔日恩师林哲控告侵害著作权,民事案智慧财产法院判林败诉;今天上午台北地院就刑事案开庭,厘清双方合约终止的过程,传唤林哲音乐社法律顾问还原现场,证人作证时,青峰忆起往事,一度法庭中啜泣。
林哲音乐社有限公司向台北地检署提告,称“苏打绿”已将“小情歌”等270多首创作歌曲的著作财产权授权给他们,不过,青峰在未获同意下公开演唱,青峰与旗下的哈里坤音乐公司违反著作权法。
法官为厘清青峰、林哲2018年12月签订合约终止同意书的来龙去脉,今天传唤林哲音乐社时任法律顾问、后转任哈里坤公司法律顾问的黄秀兰作证。
黄秀兰证称,因事前林哲曾说过词、曲授权事已跟青峰口头谈妥,同意书中便无另外载明,然为求慎重,她还特别收录青峰同年10月寄出的存证信函,也未见林哲反对“不明白为何有此转变”。
黄秀兰说,双方谈妥合约细节后,青峰在电梯上亲切挽著林哲的手说,询问林是否能到哈里坤任制作人,林哲以“要就断得干干净净”拒绝,青峰还暖心回应“不能合作,还是可以当家人。”
回顾到一半,坐在被告席上的青峰已频频啜泣,不时用手拭泪,黄秀兰作证完毕,法庭谕知暂时休庭,让青峰能到厕所去整理情绪,另传唤证人律师田振庆作证。
检方起诉指出,青峰2008年8月与林哲音乐社签订词曲版权授权合约,约定2008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签约期间,青峰所创作的词曲等音乐著作,专属授权林哲音乐社,如果未于合约届满前3个月前以书面方式提出反对,合约自动延长1年。
青峰2018年10月26日以存证信函通知林哲不续约,林哲2019年4月2日、4月9日以存证信函告知青峰因未在合约届满前3个月前反对,合约仍有效,不过,青峰却于2019年4月12日至9月6日公开演唱授权的音乐著作,违反著作权法。
本文来自联合报 记者杨湛华、王圣藜/台北即时报导系本站编辑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站联系,本站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