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礼安遭前东家提告“逆转败”须赔488万 原因曝光
歌手韦礼安2018告别合作10年的前东家福茂唱片,自行成立新公司,福茂唱片发声明反击韦礼安“贪得无厌”,双方爆发合约纠纷;福茂唱片提民事诉讼,要求确认双方合约未终止,并求偿1038万6433元。台北地方法院判福茂公司败诉,福茂上诉,台湾高等法院今改认定韦礼安仅创作88首歌曲,未达终止契约条件,计算金额后,改判决韦败诉,须赔偿488万6012元。
高院逆转的判决指出,双方合约类推适用委任契约,韦礼安确实可以终止,但韦未达终止契约的条件。
“福茂唱片”2019年曾发表3点声明,称没有要打压韦礼安,反指韦礼安说谎,声明提到“奉劝韦礼安,希望得到很高的金钱,要靠自己真正的成就和努力,不应该狮子大开口,在音乐界还有一项很重要的态度是诚实。”
本案源于韦礼安2008年4月7日和福茂唱片签约,隔年发行第一张EP,2010年发行首张专辑,事后韦礼安入伍服役,直到2012年发行第二张专辑,2014年发行第三张专辑,2016年发行第四张专辑。双方合约原在2014年3月31日期满,但合约订有“自动延长条款”,意指韦礼安要发行8张专辑或90首歌曲,合约才算期满。
福茂唱片指出,和韦礼安签的契约并非制式合约,公司对于每位艺人专辑和歌曲数量、经纪收入比例、版税比例、合约期间都不一样,惠个别和艺人磋商后,再由公司法务草拟合约。
福茂唱片认为,韦礼安属于创作型艺人,整张专辑均由韦礼安包办,和一般艺人只需演唱他人创作歌曲不同,而创作型艺人一年能写几首歌,取决于他的创作能量;公司考量对韦礼安的投入及培养力道,才约定期限内没办法创作一定数量歌曲,合约期限会自动延长,也就是说韦礼安没有在期限内创作出一定数量歌曲,也不会违约,这对公司及艺人都公平,合约应属有效。
韦礼安委任律师指出,提给法院的书状有以蔡依林、周杰伦当红歌手发行歌曲数量、年份作为比较,合约要求韦礼安在短短6年间发行8张国语专辑或90首歌曲,且合约第7条约定必须是“双方共同合作录制商业上可供发行、发售的歌曲或专辑”,实际上是否发行或发售取决于福茂唱片,并非韦礼安单纯创作就可列入计算,形同合约期限任由唱片公司无限期延长,有显失公平的疑虑。
关于韦礼安在双方合作期间发行的歌曲数量,福茂唱片及韦礼安也有不同看法;福茂唱片认为,韦礼安共发行50首歌,但韦礼安委任律师指出,唱片公司仅列入国语EP和专辑歌曲,实际上韦礼安有些歌曲非以专辑方式收录,包括演唱会LIVE CD、电影主题曲、活动主题曲及与其他歌手合唱的曲目,是以数位发行,共计95首歌曲,达到合约规定的90首歌,因此在3个月宣传期后终止合约。
福茂唱片反驳,韦礼安将“好天气”、“女孩”等歌曲,同一首歌出现在不同地方,就分开计算歌曲数量,此计算方式不合理;另提出韦礼安2017年7月11日至2018年6月30日净收入为1731万馀元,而双方扣除成本后,收入比例分配为公司6成、韦礼安4成。
韦一审胜诉后,福茂仍提上诉,高院改判韦得赔偿488万60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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