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安佐涉在美国制枪未遂,一审以无审判权为由判决公诉不受理;检方上诉,二审由台湾高等法院审理,认为一审认定无误,日前驳回检察官上诉,维持公诉不受理判决。仍可上诉。
全案起于,艺人孙鹏、狄莺之子孙安佐涉嫌于民国107年1月间在美国网购枪枝零件,并因向同学声称将持枪朝学校射击而遭逮捕,随后于美国服刑238天后遭遣返,于107年12月11日入境台湾。
士林地方检察署认为,台湾法院对孙安佐在美犯行具有审判权,侦查后依枪炮弹药刀械管制条例的未经许可制造手枪未遂罪起诉。
一审士林地方法院1月底认定,孙安佐触犯枪炮弹药刀械管制条例制造改造手枪未遂罪,但此行为为犯罪地即美国法律所不处罚,依刑法规定法院无审判权,谕知公诉不受理。
案经检察官上诉,高院认为,Polymer80为美国合法武器生产厂商,孙安佐将合法购买的Polymer80厂牌80%下枪身加工,在台湾该当制造枪枝主要组成零件的犯罪构成要件,但在美国显然属不罚行为,否则将产生消费者合法购买Polymer80出厂80%下枪身,经该公司提供加工手册,却不能实际从事任何加工的荒谬现象。
高院指出,孙安佐所犯未经许可制造可发射子弹具有杀伤力的改造手枪未遂犯行,并不该当美国联邦法典、宾州法律的处罚要件,依刑法规定法院无审判权,应谕知不受理,因此驳回检察官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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