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特王与前东家老板Mars火星叔叔闹翻,这段时间他与前经纪公司隔空互相放话反击,双方各说各话。波特王15日再度发影片驳斥先前Mars的声明影片,表示不会再对此事做出声明。16日聚旸则发表正式律师声明,希望该事件能诉诸法律告一段落,同时也对欠薪一事向波特王道歉。
聚旸新媒体16日在脸书发表7点声明,表示没有限制波特王的言论自由,更澄清有支付橙姑娘公司影片之相关业配费用、公司并无向中国大陆靠拢合作等等。最后,聚旸强调波特王合约未满就单方面终止合约,并自行经营其他粉专明显已违反合约:“证据会说话,双方争议若最终协调不成,将进入司法诉讼以祈公正之法院评断。”
聚旸媒体声明如下:
各位好,关于近期大众聚焦本公司与陈加晋先生(波特王 Potter King,下称:陈加晋先生)之事件,本公司在陈加晋先生发函要求移除“波特王 Potter King”Facebook粉丝页管理员之要求后,取消其在“波特王 Potter King”Facebook粉丝页管理员之身份,但本公司与陈加晋先生之经纪合约尚未届满,陈加晋先生于合约期间单方面通知终止合约,效力仍有争议,本公司仍将本著最大善意与陈加晋先生沟通,另特别澄清下列几点事项,胪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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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对于陈加晋先生于民国(下同)111年6月1日委任律师发函终止与本公司经纪合约之缘由,系指摘本公司111年1月至3月间未按时给付分配款项,惟本公司系依据客户支付酬劳款项之时程加以执行分配款,因客户延误付款致本公司需为财务上调度而影响对旗下艺人支付分配款之时程,并非针对陈加晋先生一人,且业经向陈加晋先生说明后,于111年3、4月间均给付完毕,未再积欠陈加晋先生任何款项,惟迟延付款确为本公司之责任,虽然延欠之金额不高,造成陈加晋先生之困扰与不便,本公司在此深感抱歉。但陈加晋先生于111年6月1日再委任律师以本公司长期未依约按月提供明细及给付收入予伊之理由,指摘本公司严重违反合约约定条款而表明终止合约之意思,显然言过其实,相较于陈加晋先生与本公司合作5年多之期间,本公司均未曾延误过对陈加晋先生之付款,且总支付金额达数千万元之钜,陈加晋先生指摘本公司在111年1月至3月间有延误付款之事为长期严重违反合约条款之单方面认定,本公司碍难苟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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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陈加晋先生于111年6月9日之澄清影片中,其所述本公司限制其每月拍摄影片数量,妨害其言论自由的说法,显然并未考量到双方合约之约定。由于本公司与陈加晋先生之合约并非单纯之委任契约,亦非陈加晋先生所说伊为委任人而本公司仅是受任人而已,本公司与陈加晋先生除艺人经纪外,尚具有合作之关系,即由本公司投入大量资金、资源及规划设计,全力栽培陈加晋先生之“波特王 Potter King”成为知名之网红。此外,本公司须负责规划、经营“波特王 Potter King”之各类国内外网路社群频道(包含且不限于Facebook粉丝专页、Instagram、Youtube、抖音、Tik Tok等),而陈加晋先生必需配合相关之拍摄工作及活动参与,双方以此合作方式来争取厂商之业配和活动委托,以及社群频道的分润,才会有业务上之收入来分配双方之利润。双方之合作乃属商业模式之操作,而本公司为商业模式操作下之网路社群频道规划经营者,包括影片、图文之后制、剪接亦系由本公司负责,付出之人力、成本甚高,自然具有审议影片内容及业务指导之权力。在此商业合作范围内,艺人之拍片内容本就应该配合公司的业务考量,不应毫无限制任由艺人发表制造对立话题的影片,导致本公司之业务受到厂商误解而有影响。因此在合约范围内本公司对陈加晋先生拍片内容提出之建议与意见,与言论自由之范畴无涉,本公司亦从未干涉陈加晋先生于合约范围外私人发表之言论。尤其本公司与陈加晋先生商讨拍片内容之实情并非如其所述系限制陈加晋先生之言论自由,而系本公司期望陈加晋先生于取得声量后,可逐步转型为“兼具”其他风格类型之网红。本公司原本“每月免费协助旗下艺人剪辑八支影片”,因营运管理考量降为“每月免费协助剪辑四支影片”,故无论系粉红月报系列抑或其他风格影片均为“免费”剪辑之范围内,非如陈加晋先生于影片中所述,本公司要求将每月八支粉红影片降为如今每月两支的粉红月报系列(波特王Potter King频道中所发布之影片可证实),而系本公司期望塑造旗下艺人之多元风格,以祈共同创造双赢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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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公司与陈加晋先生间除合约所签署之分润比例外,陈加晋先生亦领有本公司每月给付之肖像授权费,肖像授权费于110年9月起改为橙姑娘公司影片之业配费用3万元/支,而肖像授权费用即为陈加晋先生于其影片中陈述之橙姑娘商城之广告或代言之对价,陈加晋先生指称为橙姑娘公司推荐商品之广告乃完全免费之说法,亦有失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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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公司购置两间商用办公室及壹间住宅之时间为105年4月16日、105年8月24日及105年5月11日,另本公司负责人购置于其本人名下住家时间为105年5月11日,而陈加晋先生入职成为橙姑娘公司之门市店长,其时间为104年7月,并于105年12月1日始签署与本公司之经纪合约,故陈加晋先生所述,本公司系依靠其加入后因流量带给本公司之收入,一路购置前述房产“并非事实”,实情为在陈加晋先生加入为本公司旗下艺人前,本公司全体员工已兢兢业业共同努力,进而创造亮眼之营收。
5、对于111年6月3日本公司声明之留言中,有部分网友提及,陈加晋先生系因波特王频道之系列-粉红月报,致本公司欲解除与陈加晋先生之契约而向中国方靠拢,本公司之立场先前已于109年12月15日及同年12月23日波特王 Potter King脸书粉丝专页中完整表达,请有兴趣的朋友自行阅读,故本公司在此严正声明,部分网友之臆测绝非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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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另外,本公司必需强调“波特王 Potter King”的名称在本公司与陈加晋先生签约,投入资金负责规划及经营之前,从未做过任何商业使用,只是陈加晋先生的绰号而已,因本公司与陈加晋先生之合作后才具有商业价值,而“波特王 Potter King”的粉丝能达到100多万亦绝不是单方的功劳,幕后团队付出的辛劳及后勤支援,以及本公司支付的庞大行销费用均缺一不可。陈加晋先生于111年6月9日之澄清影片中口口声声提到他这些年来为公司赚了多少钱多少钱等等话语,完全抹煞幕后团队的努力,亦令人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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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最后,本公司与陈加晋先生之合约期限尚未届满,陈加晋先生单方终止合约的行为并无法约束本公司,陈加晋先生却已将属于本公司专有经营及使用权之“波特王 Potter King”名称另行开设“波特王好帅”之网路社群频道,自行经营,均已有违反合约之情。此双方间之争议,原属内部事项,历经双方律师二次协商而未有结果,然陈加晋先生竟先于网路频道上揭露争议,并不实指摘本公司多处不是,此期间已造成各界非议,并对本公司名誉产生不良影响,诚非本公司所乐见之情况,故本公司特此声明如上。而证据会说话,双方争议若最终协调不成,将进入司法诉讼以祈公正之法院评断。
聚旸新媒体
中华民国111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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