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宫斗剧“延禧攻略”播出时叫好叫座,但近日却衍生告诉,据“新浪娱乐”报导,原告樊某称其发表在图虫网以及微博帐号发表摄影作品,未经同意被电视剧“延禧攻略”的正剧及片头作部分使用,且全剧70集每集片头皆使用了涉案摄影作品,原告向涉案3间公司提告,并要求被告承担侵权法律责任,如今被法院一审判赔偿原告人民币6万元(约台币27万)
“延禧攻略”被控在未付与商业酬劳下涉及侵权,包括片头画面、70集正剧片头、6集番外篇等。被告3间公司包括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瑆玥影视投资有限公司、东阳欢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
爱奇艺公司辩称,持有“延禧攻略”信息网路传播权,但有关剧集内容是否侵权,不具有审核义务;东阳欢娱公司辩称,原告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是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被控侵权图片仅为片头的一帧画面,与涉案摄影作品相同的元素仅有宫墙和梅花,不构成实质性相似。
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的底稿、网页截图等在无相反证据下,可以认定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由原告享有。负责播出的爱奇艺侵害了原告对涉案摄影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东阳欢娱公司、上海瑆玥公司侵害了原告对涉案摄影作品享有的复制权、署名权、修改权。
法院综合最后一审判决,3间公司共赔偿6万人民币,且东阳欢娱公司、上海瑆玥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10天内要在“人民法院报”公开发表道歉声明,而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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